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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1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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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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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冬季江上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松花江段水域的冬季江上安全管理。
第3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体育等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密切配合。
第4条
市公安部门在封江、开江前,应当发布安全公告。在安全公告规定的禁行期内,任何车辆或行人不准在江上通行。
第5条
市公安部门应当在危险冰面、清沟、冰窟窿周围设置安全标志,设定禁行区域。在禁行区域内,任何车辆或行人不准通行。
第6条
在江上从事游乐性营运或者开办江上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7条
从事江上游乐性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线路营运,不得脱线营运。
第8条
过往人员发生坠江事故时,在现场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及时救助,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9条
在江上从事游乐性营运的运输工具或过往车辆、行人发生坠江事故的打捞工作,由市公安部门组织。
第10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
第11条
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二)违反本办法
第12条
规定,未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经营场所所在地公安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
第13条
规定,未在指定营运路线营运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14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15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6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