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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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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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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13年5月28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缓解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压力,实现和谐人居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政策支持或投资建设、社会投资建设的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4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配租、销售、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集中建设、回购、资产运营、租赁经营、信息建库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及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5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6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集中建设;园区、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行建设;商品房建设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回购。
第8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长期租赁、商品房配建、旧房回购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是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性住房。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集体宿舍应当小于50平方米,并符合住房建设部相关规范标准。
第9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 (一)中央补助资金;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配套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金;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出售收入; (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六)单位自筹资金; (七)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10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租售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园区以及各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中,属国家及省、市政府投资部分和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减免收费部分应当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11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及其税费的收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12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享受政府补贴建设的园区和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园区、单位所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注记政府补贴金额。 政府已回购的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未回购的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13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在本市工作满1年以上(以劳动合同为准)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等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14条
申请人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推举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为申请人代表;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多人合租的(不得多于3人),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15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准入制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有稳定工作或租金支付能力;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四)家庭在就业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在宁无住房的; (六)未租住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6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房产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17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二级公示”的申请审核原则。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社区或镇、办事处提出申请,社区或镇、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进行公示。初审符合条件和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区人民政府复审。 区人民政府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进行公示。经复审符合申请条件和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终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纳入配租轮候库。
第18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对终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四章 轮候与配租
第19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基本设施、功能等内容。
第20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进入轮候库的申请人按照时限和对应户型摇号配租,获得配租的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获得配租的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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