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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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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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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古镇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江南水乡古镇,是指本市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以及后续加入该名单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第3条
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遵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原则,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古镇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4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将古镇保护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镇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市、市(县)、区或者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履行制定保护规划、开展文化遗产普查、建立保护名录、确定业态布局等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和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5条
市、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江南水乡古镇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江南水乡古镇的规划管理及相关工作。发展改革、民族宗教、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6条
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古镇保护管理单位具体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一)执行古镇保护规划,制定具体保护管理措施;(二)建立古镇保护监测系统;(三)开展古镇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推广工作;(四)做好古镇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古镇容貌、环境卫生和河道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五)开展日常巡查,劝阻、制止违反古镇保护规定的行为;(六)其他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7条
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集:(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二)国家、省、市专项补助资金;(三)保护利用收入;(四)社会资金;(五)国际援助、捐赠;(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8条
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一)修缮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三)维护江南水乡古镇风貌,治理河湖水系;(四)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五)研究和展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六)收储非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及与江南水乡古镇历史文化属性相关的物品构件等;(七)开展文化遗产日常维护和监测、评估;(八)对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修缮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补助或者奖励;(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行为。
第9条
市、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当地村(居)民遵守古镇保护规定,鼓励将古镇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鼓励组建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聘请专家、乡贤、当地居民担任监督员,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10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江南水乡古镇的义务,对损害江南水乡古镇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江南水乡古镇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11条
在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12条
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13条
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内容包括:(一)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镇街巷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河湖水系;(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名园;(四)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五)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六)传统桥梁、廊棚、牌坊、驳岸、水埠、古井等建(构)筑物;(七)古树名木;(八)民风民俗、传统戏剧、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九)历史地名、方言、老字号;(十)其他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江南水乡古镇构成要素。
第14条
根据历史文化遗产的分布现状、保存质量、完整性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结合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江南水乡古镇应当合理划定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遗产核心区即核心保护范围,是指江南水乡古镇遗产保护的重要区域。遗产缓冲区即建设控制地带,是指江南水乡古镇遗产保护的风貌协调区域。江南水乡古镇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立示意图,标识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
第15条
遗产核心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一)重点保护江南水乡古镇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河湖水系、建筑群体组合、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其他体现传统风貌的各种构成要素;(二)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三)对影响江南水乡古镇格局风貌的障碍性建筑、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逐步实施改造或者拆除;(四)对核心区内的田地、山林、水岸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以不影响、不损坏文化遗产本体为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江南水乡古镇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五)在核心区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制定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方案。
第16条
遗产缓冲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一)延续江南水乡古镇的传统空间布局和整体肌理特征;(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高度、体量、色彩、形式、空间尺度等与江南水乡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17条
在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18条
禁止在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内进行下列行为:(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擅自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五)超标准使用音响设备、排放油烟;(六)在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广告牌、杆线、树木、绿篱、草坪、花坛等处牵挂、晾晒物品;(七)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保护标志上刻划、涂污;(八)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九)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小品,或者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十)侵占、擅自填埋河湖水域;(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9条
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内不得新设架空线路。设置标志标识、店招标牌、广告设施、霓虹灯等,应当与江南水乡古镇历史风貌相协调,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江南水乡古镇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编制前款设施设备的设置导则,并指导单位和个人按照导则设置相关设施设备。
第20条
江南水乡古镇的消防救援、防洪排涝、地震疏散等防灾体系设计,应当符合古镇保护规划和自身特点,充分尊重原有防灾体系的历史价值与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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