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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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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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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内部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市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3条
行政合法性审查是乡镇(街道)作出审查事项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审查事项未经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作出决定。
第4条
乡镇(街道)是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全面负责,定期听取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是行政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机构,负责审查事项的登记、审查、流转、协调等工作。
第5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指导乡镇(街道)具体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6条
乡镇(街道)应当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审查事项目录清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依照规定程序动态调整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第7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细则。乡镇(街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编制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图和工作指引,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第8条
乡镇(街道)起草科室将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提供下列审查材料:(一)文件草案和援引依据标注;(二)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三)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采纳、反馈的情况;(四)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等内容需要提供的材料;(五)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经过专家论证的材料;(六)涉及性别差异化管理内容进行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材料;(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9条
乡镇(街道)起草科室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提供下列审查材料:(一)决策事项草案;(二)需要决策解决主要问题的说明、决策依据;(三)涉及多个机构职责征求意见的说明材料;(四)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采纳、反馈的情况;(五)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等内容需要提供的材料;(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经过专家论证的材料;(七)涉及性别差异化管理内容进行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材料;(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10条
乡镇(街道)承办科室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提供下列审查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草案;(二)权限依据;(三)证据材料;(四)决定依据;(五)行政裁量的理由说明、行政裁量基准;(六)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回避等程序性权利的告知材料;(七)涉及行政机关延长期限等程序性义务的履行材料;(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11条
乡镇(街道)起草科室将拟签订的行政协议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向党政综合办公室提供下列审查材料:(一)行政协议文本草案;(二)起草说明;(三)背景材料和协议相对方情况;(四)涉及履行政府采购、招标、拍卖、挂牌或者行政审批等法定程序的材料;(五)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12条
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欠缺的审查材料不影响审查程序进行的,可以在审查程序中补充,不作退回处理。
第13条
除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就审查事项作出决定的外,乡镇(街道)起草、承办科室应当确保党政综合办公室有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4条
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直接起草审查事项,应当实行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内部分离制度。实现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内部分离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法律顾问或者第三方机构审查。
第15条
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依照《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第二章规定的审查内容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可以组织司法所、综合行政执法队、法治员、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等力量参与。
第16条
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依照《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第17条
规定的不同情形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包括审查事项名称、审查依据、具体意见和建议、审查时间等基本内容,并加盖党政综合办公室印章。
第18条
乡镇(街道)起草、承办科室收到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合法性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第19条
乡镇(街道)为推进征地拆迁等工作制定行政协议格式文本的,应当交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按照本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适用已经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协议格式文本签订的批量行政协议,可以简化合法性审查流程、内容。
第20条
鼓励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对审查事项开展合理性审查。党政综合办公室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审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起草、承办科室修改、撤回审查事项或者说明理由:(一)与本乡镇(街道)已经实施的其他政策、措施相互不协调、不衔接或者不平衡;(二)与周边相似乡镇(街道)已经实施的政策、措施明显不平衡;(三)其他不合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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