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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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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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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匾额、灯箱、霓虹灯等的行为。
第4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区城乡管理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条
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提升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计和设置水平。
第7条
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市城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区城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各县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城乡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8条
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体城市设计的相关规定,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二)有利于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改善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形象、体现城市特色与风格,突出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与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相协调;(三)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相结合,与区域环境相协调。
第9条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全市户外广告禁设区、严控区、宜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要求,禁设区内不得设置任何户外广告;严控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宜设区内可以依法设置形式多样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内容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材料、色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10条
市、县城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乡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指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指引应当包括: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定义与分类、基本要求;禁止设置情形、照明、设置的时限等通用规定;位置与形式的具体规定;重点区段设置指引;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修保养、安全检测的具体要求等。
第11条
编制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指引,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指引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指引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12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户外广告规划、本市采用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规范、指引等标准和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三)符合国家关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四)使用光源性装置的,应当符合《建筑照明设计规范》《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避免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五)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六)符合设置行政许可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13条
建筑工地围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用于公益宣传,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14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按照招牌设置规范、指引设置招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个店铺设置一个招牌;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设置风格应当统一;(二)内容仅限于标明招牌设置人的名称、字号、标识;(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内(大型商业综合体在建筑红线范围内)统一规划、集中设置;(四)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同一个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五)招牌应当在二层窗檐以下设置,不得多层设置;(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等重点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统一规范,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风格;(七)不得设置悬挂式招牌。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及其支架的;(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相似,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正常使用的;(三)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四)利用行道树、绿化带、道路照明设施、电线杆、路名牌、公共座椅,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五)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六)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七)利用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的;(八)利用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的住宅部分的;(九)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建筑控制地带的;(十)属立柱式广告设施的;(十一)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十二)利用堤防、水库大坝和河道湖泊等管理区域影响水利工程和行洪安全的;(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16条
公益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并由市城乡管理主管部门统筹管理。经规划设置的公益广告专用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17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设置。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市容。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非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不少于四米或者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广告。
第18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设置主体合法有效的文件;(三)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件或有效文件;(四)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五)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有关材料和《安全责任承诺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19条
申请在市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城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申请在县域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县城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市、县城乡管理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批准的,由市、县城乡管理主管部门转告相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涉及省有关部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20条
市、县城乡管理主管部门可逐步就经批准的每一独立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事项赋予二维码,供设置人在户外广告设置场所公布,全面记录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地点、位置、时间、期限、数量、规格、结构、面积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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