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三亚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三亚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三亚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三亚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2024年9月19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 市、区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协调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通报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3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三亚经济圈内其他市、县的交流合作,推动三亚经济圈营商环境一体化,在要素市场、政务服务、信用建设、监管执法、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重点突破,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营商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举措,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5条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省和本市支持发展的政策,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定,因地制宜制定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产业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梳理本部门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编制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开和解读,并将政策兑现事项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办理。 需要使用财政资金兑现奖励、资助、补贴等政策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招商促进网络,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统筹协调、考核激励、跟踪服务机制,可以选聘投资促进顾问或者招商代表,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等工作,支持派员驻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与外商投资相关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相应的英文或者重要投资来源地国家和地区语种的译本或者摘要。
第8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得订立显失公平条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平等,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合理。 因未依照规定履行政策承诺、合同和协议或者不履行生效裁决遗留的营商环境问题,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明确解决措施和时限,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9条
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定行业协会商会限制登记条件。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强化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10条
本市创新和完善人才工作机制,打造规范高效的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咨询等提供便利化专业服务。 本市加大对人才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资源的供给,建立健全不受地域、户籍、身份、档案、社保、人事等限制的柔性人才引进机制,完善人才创业激励机制,打造人才聚集高地。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共享用工平台,为用人单位及人才搭建灵活双边市场,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第11条
本市完善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激励政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研发创新、成果转化的政策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推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 支持崖州湾科技城建设知识产权特区,探索建立“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在海洋产业、现代化农业等产业领域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通道。
第12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推行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等方式,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和全过程在线监管。
第13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创新,在财政扶持、金融支持、公共服务、费用减免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
第14条
本市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扶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本市构建“政银保”合作机制,优化信用贷款、类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等信贷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优质的信贷服务。
第15条
本市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动态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编制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本市推广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函、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支持企业按照规定自主选择涉企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第16条
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补贴、减免、安置以及推动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的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17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践行“有约必见、有文必复、有事必处、有求必应、有责必究”的行为准则,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构建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提升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文明和谐、重商护商的良好氛围。
第18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予以受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核实监督工作人员违规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 (三)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不得推诿、拖延; (四)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五)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已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再提供纸质材料; (六)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实行容缺受理制的事项,欠缺材料不影响实质性审核且申请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或者补正的,应当先予受理并审查; (八)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情况下,应当同标准受理、同标准办理,不得差别对待; (九)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与市场主体有任何影响依法履职的交往。
第19条
本市实行信用等级审批服务分类分档管理,在提供有关政务服务时,经申请人授权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对其信用状况进行校验,对符合信用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分别提供无感审批、秒批、绿色通道服务、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等不同等级的守信激励服务。
第20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实行动态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开。证明事项设定依据调整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相关规定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清单更新,并同步报送至市、区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市场主体和群众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所需的证明材料,通过电子证照核验、数据共享、网络核验、书面告知承诺、部门自行调查核实、部门间协查以及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等方式,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和群众在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时无需提交证明材料的办事模式。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