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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公共临时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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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公共临时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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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共临时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临时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临时停车场是指城市道路及道路至建筑物临街外墙的城市公共空间范围内,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4条
公共临时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原则。
第5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临时停车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停车场规划,负责公共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建设和监督管理,统一制定全市公共临时停车场设置和服务标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称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全市公共临时停车场的建设与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临时停车场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区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负责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移交的公共临时停车场的停车秩序、经营收费、环境卫生、安全生产、违规查处等日常管理工作。区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接受市道路停车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6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临时停车场的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公共临时停车场周边交通环境整治,依法查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区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7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临时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8条
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道路交通状况,结合周边停车需求,制定公共临时停车场规划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9条
制定公共临时停车场规划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全市道路交通调控,缓解交通拥堵;(二)符合道路停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三)缓解城市停车压力,方便车辆临时停放。
第10条
公共临时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建设、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临时停车场规划方案,制定公共临时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11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临时停车场统一进行场地硬化、施划泊位标线,满足条件的,设置门禁系统、智能收费系统,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牌,向社会公示停车泊位的设置地点、收费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模式、监督举报电话及其他规定事项。
第12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临时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建立停车基础数据库,对停车场和泊位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发布公共临时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和泊位数量等停车诱导信息。
第13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对公共临时停车场规划、设置状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社会公众意见,适时增加或者撤销公共临时停车场。
第14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临时撤除停车泊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合理补偿并恢复原状。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15条
公共临时停车场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变更、损坏或者撤除。
第1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临时停车场,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车辆清洗、维修、摆摊设点等活动。
第17条
驾驶人在公共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泊位停放;(二)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三)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四)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驶离车辆的,应当立即驶离;(五)按照规定支付停车泊位使用费。
第18条
区道路停车管理单位依法实施停车场日常管理。公共临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实行员工制管理,不得以承包、委托等“以包代管”形式进行管理。公共临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装。
第19条
公共临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规范和文明服务标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二)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停放;(三)不按收费标准收费;(四)不出具收费票据;(五)其他违反停车场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的行为。
第20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社会公众对公共临时停车场管理服务的投诉举报,做到及时调解和查处,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第四章收费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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