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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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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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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内容的设施,包括灯箱、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户在办公地、经营地的建(构)筑物、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或者商户名称、字号、商号、徽标的招牌、标志牌、匾牌、发光字牌等设施。
第4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普通国道、省道以及内河港口、码头等管理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水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第5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区域功能、历史风貌、周边环境等相适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
第6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调整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市民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7条
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布点的公共阵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纳入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由政府确定建设主体,实施特许经营。
第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道路和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的;(二)在国家机关、学校、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内的;(三)在主次干道红线范围内的;(四)跨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的;(五)利用行道树或者影响绿化景观的;(六)利用建筑物楼顶及沿街毗邻建筑之间空间的;(七)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八)破坏建筑物立面整体风貌的;(九)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功能的;(十)法律、法规以及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中心城区禁止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
第9条
严格控制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50米范围内以及朝向道路来车方向设置。(二)不得播放声音。(三)设置在商业街区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1000cd/㎡;设置在其他区域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400cd/㎡。
第10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本办法
第11条
规定,除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管理权限外,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地区从其规定。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12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提交《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书》以及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设计图。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提交《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书》。
第13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勘察,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否影响交通安全、绿化景观、产生光线、噪声污染等,征求公安、园林、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可能产生光线污染、噪声污染以及其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情形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周边居民、单位的意见。
第14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期限等事项。
第15条
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审批部门对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进行规划许可审查时,应当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的意见。
第16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17条
经批准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其广告版面空置时间连续超过15日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广告。
第18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为2年,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因举办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第19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满后,除依法获得延期外,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15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第20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给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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