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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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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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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铁路沿线、高速公路、国道、县道、乡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灯光照投、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广场、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五)车辆、船舶等移动载体;(六)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七)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第4条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等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5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相关技术标准;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表达形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气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审批、管理部门应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信息共享机制。
第7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在实行综合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8条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9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10条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专项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并根据城市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第11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设施类别。
第12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13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和媒体等渠道公布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14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功能和人员疏散逃生及灭火救援的开展;(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不得造成光污染;(三)不得与交通标志的外形、图案相似;(四)使用文字、字母、符号符合国家规定;(五)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清晰标识广告审批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建筑物屋顶的;(二)设置方式危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三)利用危房、违法建(构)筑物的;(四)利用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影响安全通行的;妨碍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五)遮挡(封闭)消防救援门(窗)口,影响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或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六)妨碍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八)利用树木,或侵占、损毁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的;(九)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16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使用权。在公共区域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
第17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
第18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表;(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设置主体合法的文件;(四)大型户外广告效果图、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出具的设计图(初次申请);(五)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延期申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9条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大型户外广告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承诺办结时限可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进行优化。
第20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载明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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