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野生动物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1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发展千山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千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是在千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野生动物均须保护(详见野生动物保护目录附件)。
第3条
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是千山风景名胜区野生动物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景区内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措施。
第4条
对各类动物的卵、巢、穴、洞及其赖以生存和繁殖的栖息环境,应认真保护。
第5条
凡是进入千山风景名胜区内的人员,不准携带猎枪、气枪等猎具,千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狩猎。
第6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第7条
违反本办法
第8条
规定,在风景区内猎捕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9条
违反本办法
第10条
规定携猎枪、猎具进入风景区的,由公安部门按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11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