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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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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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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以及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国家、省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含保留劳动关系和办结伤残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和已办结退休手续但是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照本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人员统称参保人。
第4条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或者采取其他形式适当减轻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
第5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登记、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保险经办事务,负责提供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税务机关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险费征缴
第6条
用人单位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参保人人数和缴费工资等缴费信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的缴费信息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等手续。
第7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和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同一用人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只能在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和单建统筹职工医保中选择一类参保。失业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结伤残退休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
第8条
职工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七为在职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月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六为在职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9条
失业人员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按照特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除本规定
第10条
规定的补足累计缴费年限情形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按照本人申报的月收入的百分之八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按照本人申报的月收入的百分之五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11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上限为特区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下限为特区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或者低于)缴费基数上(下)限的,以缴费基数上(下)限为缴费基数。除本规定
第12条
规定的补足累计缴费年限情形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其缴费基数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进行申报。
第13条
参保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在特区实际缴费累计满十年的,从办结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在特区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累计满十年的,享受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待遇,不满十年的,享受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待遇:(一)本规定实施前办结退休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二十年;(二)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前办结退休手续的人员,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二十一年,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二十年;(三)2024年办结退休手续的人员,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二十二年,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二十年;(四)2025年办结退休手续的人员,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二十三年,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二十年;(五)2026年办结退休手续的人员,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二十四年,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二十一年;(六)2027年办结退休手续的人员,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二十五年,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二十二年;(七)2028年办结退休手续的人员,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二十六年,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二十三年;(八)2029年办结退休手续的人员,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二十八年,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二十四年;(九)2030年1月1日起办结退休手续的人员,男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三十年,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二十五年。参保人在本规定实施前参加住院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在本规定实施前参加综合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参保人在各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第14条
参保人办结退休手续时,未满本规定
第15条
第一款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可以选择按月或者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缴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选择按月缴费的,缴费期间不计发个人账户金额,享受在职职工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退休职工标准生育保险待遇;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以申请时的月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停止缴费,享受退休职工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16条
参保人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不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个人账户金额从本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月计入标准为本人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二;符合统账结合职工累计缴费年限要求并办结退休手续的,个人账户金额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定额划入并固化,划入金额为每人每月一百一十八元。
第17条
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申请补缴未按照规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根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具的补缴单补缴保险费,补缴基数为申请补缴时特区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补缴比例为申请补缴时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缴管理有关要求,对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进行清缴的,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应当依法补缴欠费。补缴年限与已缴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第18条
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撤销、解散、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省和特区有关规定,清偿其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第三章保险基金
第19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在特区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20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费等保险待遇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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