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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爱国卫生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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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爱国卫生办法
怀化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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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3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5条
每年四月全省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爱卫会应当集中组织开展全市爱国卫生活动。
第6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公益活动。
第7条
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8条
爱卫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爱国卫生工作;(四)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五)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9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
第10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确定责任人员,实行庭院、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环境和卫生秩序责任等制度,做好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11条
公民应当参加本单位和社区(村)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爱护公共设施,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工作网络。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宣传普及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特定群体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卫生健康知识宣传工作。
第14条
车站、商场、广场、公园、影剧院、宾馆、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卫生治理规划,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污水治理等各项卫生工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卫生条件。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和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建设。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并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频次和项目进行水质检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每半年进行不少于一次常规水质检测和储水设施清洗消毒。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因地制宜建立污水处理系统,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第20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制度,采取措施消除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家庭应当搞好家居卫生,积极参与病媒生物灭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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