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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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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襄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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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3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的原则,注重生态与景观相协调,突出城市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绿化建设和养护,促进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林木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的协调增长,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第5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县(市、区)、开发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文化旅游、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6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植物品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7条
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捐资捐物、认种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8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化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公示30个工作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9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城市绿线不得擅自更改。应城市绿地布局调整或者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前款规定报请批准和公布。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在同一或者相邻地块补足不少于原有面积的规划绿地。
第10条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依照相关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11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标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手续时,对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用地的要求不得低于相关规定标准。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12条
利用城市绿地进行地面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的,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3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襄阳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城市绿化技术设计导则。鼓励城市绿化建设单位按照城市绿化技术设计导则实施绿化规划和建设。城市绿化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14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绿地布局、功能定位、植物配置、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和保护措施等内容。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出具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二)绿地布局是否合理;(三)植物的种类、配置、乔木和常青树比例是否适当;(四)绿化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15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确因季节等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16条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17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大面积硬质铺装,合理选择应用乡土、适生植物,体现地方特色,均衡配置乔灌花草,适应植物生态习性并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
第18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绿地应当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因地制宜采用透水铺装,建设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等,提高雨水的滞蓄和资源化利用能力。
第19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行道树应当选用高大浓荫的乡土树种,原则上应当种植双排或者多排行道树。
第20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园林绿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健全市场信用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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