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南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南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推进收运、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其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5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管理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6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的时限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和处置设施。鼓励区域合作,共建共用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7条
鼓励通过净菜采购、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食品加工废料。鼓励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采取符合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方式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深加工,提高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8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作业规范,推广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等减量化方法,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餐饮服务企业等级评定。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在法定时限内反馈当事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移送责任部门处理。第二章产生
第10条
倡导餐饮服务企业按照餐饮业作业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进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
第11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分类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废弃物,不得混入其他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排放;(二)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使用正常;(三)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收运时间、地点、频率和处置场所等内容,并报所在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未取得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五)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六)每年度12月份向所在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方式等情况;新设立的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七)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所在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12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产生油水的,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对油水实施油污分离,单独收集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选择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收运协议。禽畜屠宰单位对其产生的加工废料或者残渣油脂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混入按照规定需要无害化处理的不可食用的产品;采用冷冻或者冷藏方式暂存的,暂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13条
本市连锁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选择一个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按照
第14条
规定向住所所在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和申报手续。餐饮集中场所可以由其管理者选择一个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统一进行餐厨废弃物收运。
第15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的市、区两级事权,在同级城市维护管理费中列支。第三章收运
第16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单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运活动。
第17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开招标前,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明确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地等事项。
第18条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协议(以下称收运服务协议),并颁发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许可证。收运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收运的餐厨废弃物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19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二)具有全密闭、自动卸载装置;(三)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标号、反光标贴,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四)安装装卸计量系统、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装置,并能够正常使用;(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0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人员应当规范作业,主动向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出示工作证件,并如实填写收运单据。收运单位应当加强收运人员收运规范教育,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收运服务质量。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