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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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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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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强技术创新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淄博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淄博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特别奖、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科技奖。
第4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作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防止弄虚作假。
第5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6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7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8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是本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科学技术特别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实现了产业化,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市科学技术特别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第9条
市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同本市开展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二)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三)为促进本市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市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5个。
第10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一)应用推广具备国内先进水平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和技术发明等),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二)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中,整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三)从事标准、计量、信息、科技管理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服务于国家安全、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四)在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企业合作研究开发、技术传授、人才培养和促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对全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五)在本市实施应用符合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与条件的其他科学技术项目。
第11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发明专利;(二)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12条
市星火科技奖授予在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农业和中小企业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区域性综合技术开发、星火计划管理和技术培训方面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13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市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星火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项数不超过80项、市技术发明奖奖项数不超过10项、市星火科技奖奖项数不超过10项;各奖项中,一等奖不超过10%、二等奖不超过30%。
第14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评审工作开始的30日之前,发布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通知并予以公告。符合本办法
第15条
规定条件的,均可向项目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上述部门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也可以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单位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16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研究报告、测试报告、查新报告、应用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17条
存在技术权益争议的科技成果项目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18条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但未获得市级奖励的项目,按市科技进步一等奖进行奖励。
第19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三审和异议期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20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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