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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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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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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3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决策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益密切相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4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
第5条
的规定,结合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府年度工作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公开。
第6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7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8条
决策机关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加强决策智库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并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9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定、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
第10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第11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应当纳入本地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第二章决策启动
第12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出单位组织研究论证;(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13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和办理期限,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定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14条
决策草案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拟定决策草案:(一)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二)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三)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形成分析预测报告。分析预测报告包括基本信息和来源、分析预测方法和过程、分析预测结论及其对决策事项的影响等内容。决策草案一般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草案,并对不同方案的优劣势进行说明。
第15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拟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拟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决策草案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16条
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可以报请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协调。第三章公众参与
第17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征求意见及其反馈情况,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
第18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因素,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19条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20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限以及联系部门、联系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媒体专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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