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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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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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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活动,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管理工作。
第3条
院前医疗急救应当遵循“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和救急、就近、快速救治的原则。
第4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经费投入及人员、物资保障机制,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5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依法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财政、公安、民政、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急救中心应当面向社区、学校、企业等单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
第7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进行捐助和捐赠,并依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第二章体系建设
第8条
本市建立以市急救中心为主体,由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第9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和实施工作;(二)通过“120”呼救专用电话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三)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正常运作;(四)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科研、学术交流;(五)参与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0条
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服从市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完成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二)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接收、救治急、危、重伤病员;(三)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四)遵守院前医疗急救的救治、转送等相关规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1条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保障所属急救站正常运转,对其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2条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体育场馆、会展场馆、旅游景区、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业务培训。第三章服务管理
第13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每五万常住人口至少配置一辆急救车辆。边远山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急救车辆,市急救中心应当配置特种急救车辆。
第14条
市急救中心、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急救车辆,定期对急救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清洁、消毒和检验,保证急救车辆车况良好。
第15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对急救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16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设置与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呼叫量相适应的“120”呼叫线路,配备急救指挥调度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服务。
第17条
市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院前医疗急救知识和急救站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和水平。市急救中心应当定期对指挥调度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考核,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和急救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18条
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医师和护士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医疗救护员应当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市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
第19条
市急救中心应当在接到呼救信息后立即发出调度指令。市急救中心直属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迅速派出急救车辆。市急救中心的呼救电话录音、电子派车记录等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20条
急救车辆及人员应当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立即赶赴现场对伤病员进行救治。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将伤病员送往医疗机构,并报告市急救中心提前通知医疗机构做好抢救准备。急救车辆到达后,接诊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接诊收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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