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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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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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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有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巡查、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等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土地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物保护、消防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条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作联动、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5条
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违法建设在土地、房屋征收搬迁时依法不予补偿。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7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在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制定和实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政策和工作措施,将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开发园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职责,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
第9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根据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赋权查处违法建设。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实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从其规定。以上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违建执法机关。
第10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范围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11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定期研究、督查、通报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情况,统筹处理违法建设查处中的突出问题,并纳入目标考核。第二章防控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日常巡查机制和衔接联动机制,明确巡查主体、区域和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信息共享,实现违法建设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托网格服务管理工作体系,巡查本区域内建设情况,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并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13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予以核实,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规划核实。发现违法建设的,及时抄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14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
第15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查处结果抄告相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抄告的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已经办理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16条
公安机关依法协助违法建设控制与查处工作,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置。
第17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房屋权属等有关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违法建设书面告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并抄告违法建设当事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收到行政执法机关关于违法建设的函告后,在不影响违法建设当事人正常生产、生活的情形下,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第18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承建、监理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第19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和公示制度,将有关信息在物业管理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巡查制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做好书面记录;劝阻无效的,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20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法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站,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违法建设定期公布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或者媒体等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及查处情况。第三章查处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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