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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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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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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3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本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用于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4条
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5条
银川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6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二)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六)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七)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第二章立项
第7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进行。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法制办提出下年度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并说明制定该规章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及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市法制办可根据本市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建议。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均可以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法制办提出市政府制定规章的建议及建议稿。
第9条
市法制办应根据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各方面的建议,对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筛选、综合平衡,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和完成时间等。
第10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制定项目和调研项目。制定项目是指经论证、比较成熟的当年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
第11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由市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未列入年度计划但确需制定的政府规章,相关部门应当向市法制办写出专题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统一调整安排。市法制办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年度计划提出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章起草
第12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规章,应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负责起草。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中请立项的,由申请部门联合起草。市法制办可根据年度计划起草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
第13条
责任起草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草拟工作人员以及工作方案,按计划要求组织规章起草工作,并将执行年度立法计划的任务纳入当年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法制办应当对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年度立法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并负责按计划完成所承担的起草任务。
第14条
责任起草单位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草拟任务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市法制办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
第15条
起草政府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16条
在规章调研、起草过程中,市法制办可以提前介入,了解起草情况,参与调研、论证,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17条
政府规章内容一般应包括制定目的、法制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第18条
政府规章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条为基本单位,在整部规章中连续编号。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内容较为复杂的,可以分章、节。政府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准确、文字简明,具有可操作性。
第19条
法律、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四章送审
第20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政府审查,并同时抄送市法制办。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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