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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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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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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公租房保障管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等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特区范围内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发放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方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4条
公租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适度保障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5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公租房保障工作。
第6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的,由实施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公租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统计、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积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辖区内住房保障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筹集管理
第7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公租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公租房保障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明确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建设和供应规模、选址和布点规划、土地和资金安排、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年度实施计划应当明确资金安排、建设用地安排、保障范围与方式、租赁补贴数量、主要措施等内容。年度实施计划中的公租房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市、区(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并按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特别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8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公租房用地储备制度,确保用地供应。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将公租房保障规划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中,明确公租房的空间布局。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公租房用地储备规划,明确公租房建设的具体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公租房用地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
第9条
政府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特区的有关规定配建或者认购公租房,配建或者认购的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无偿移交给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10条
公租房的筹集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第11条
公租房建设项目应当遵循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执行住房建设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标准。新建公租房可以采用成套住房形式或者宿舍型住房形式。采用成套住房形式的,单套建筑面积按40平方米左右控制并不得超过60平方米;采用宿舍型住房的,应当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12条
公租房项目集中建设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时优先纳入年度供应计划。公租房项目集中建设的,应当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对交通、就业、入学、医疗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并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道路交通、学校、医院、文体、消防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并同步交付使用。
第13条
公租房项目的建设遵循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国有企业组织实施,也可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建设单位实施。
第14条
新建公租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和满足基本生活的要求,完成室内装饰装修。其它方式筹集的公租房,应当参照新建公租房的装修标准作相应修缮。
第15条
公租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车库车位的产权,由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公租房的不动产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租房性质。
第16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17条
公租房和租赁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筹集,专项用于公租房筹集和租赁补贴发放等。
第18条
公租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车库车位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19条
公租房由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理。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将公租房委托实施机构或者其他下属机构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公租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委托给用人单位管理。
第20条
公租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公租房承租人收取,物业服务收费不足以维持公租房项目运营时,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同级财政予以核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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