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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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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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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建成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灯光、影像、实物造型等表达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的广告:(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道路、广场、地下通道、公共绿地、水域、公园等公共开敞空间;(三)公交场站、候车亭、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公共信息栏等市政设施;(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载体。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经营场所,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用于表明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标牌、匾额、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4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5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公安机关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协助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6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将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和设置批准、备案的有关信息等内容纳入该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查询和监督。
第7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安全;(二)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三)鼓励创意、品质设计,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保持与城市空间和周边景观相协调。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8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9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以及各区域的规划控制细则;(二)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位置、形式、规模、色彩、材料、亮化等基本设置;(四)明确公益广告设置的规划原则、区域和比例。
第10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影响建筑物安全、通风、采光、消防或者市容景观,确需变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补充完善。第三章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第12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13条
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对设置户外广告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不得批准。
第14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表明申请主体资格的文件;(三)设计方案、载体位置示意图;(四)安全责任承诺书;(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5条
利用下列载体或者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20%,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经营权:(一)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等;(二)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标、拍卖所得应当用于市政等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16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设置人签订管理协议,管理协议包括下列内容:(一)设置位置、数量、规格及期限;(二)公益广告发布的数量、时长或者比例;(三)履约信用承诺;(四)安全管理措施;(五)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置。管理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
第17条
组织文化、旅游、体育、公益、产品展销、商业宣传、节日庆典等活动,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设置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表;(二)设置形式、范围、期限和管理措施的书面说明;(三)载体位置示意图;(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城市管理部门自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18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电子显示屏设置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二)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规定的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三)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公益性的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商业性的不得超过30日;(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挡广告,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1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文件。
第20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地点、位置、规格、设计图、效果图等内容设置;(二)按照城市照明或者景观照明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照度和开闭时间;(三)在户外广告上标明行政许可文号;(四)经营性户外广告版面空置,超过7日的,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经营性广告为止;(五)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经营性广告;(六)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达到使用年限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置人应当修复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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