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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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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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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成都市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人工智能在经济、生活、城市治理等领域深度融合应用,建设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新形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产业治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智能,是指利用数字计算机或者由数字计算机控制的机器,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的智能,感知环境、获取知识并使用知识获得最佳结果的理论、方法、技术和应用系统。本办法所称人工智能产业,是指与人工智能相关的软硬件产品研发生产、系统应用、集成服务等核心产业,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经济、生活、城市治理等领域融合应用带动的相关产业。
第4条
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技引领、应用驱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总体要求和部署,落实本区域内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实施、协调和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人工智能产业重大项目。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动人工智能前沿基础理论及关键技术研发创新。网信、金融、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7条
人工智能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依法参与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推广、产业生态建设等活动,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第8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参与人工智能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
第9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发展、人才培育等方面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第10条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加强伦理安全和社会价值观引导,支持经济、生活、城市治理等领域安全稳妥有序应用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促进技术普惠和成果共享,提高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水平。第二章科技创新
第11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人工智能领域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相关主体承担重大科技和产业创新项目,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12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基础科研平台建设,促进重点实验室、特色实验基地、产业创新中心、开源社区等创新载体发展。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人工智能领域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
第13条
本市建立健全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化体制,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科技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采取在职创业、离岗创业、项目合作和到企业及其他组织挂职或者兼职等方式,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鼓励和支持设立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交易代理、价值评估、人才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
第14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加强产学研合作,通过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协同推进人工智能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开放人工智能领域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促进科技资源共享。第三章产业促进
第15条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建圈强链,通过政策支持、体系建设、集群发展等方式,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构建人工智能产业生态。
第16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人工智能前沿技术和发展趋势,结合本区域产业优势和发展基础,促进基础软硬件、新一代智能终端、具身智能、智能体等产业领域高质量发展。
第17条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园区建设,加强项目引进,提高园区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为相关主体提供投融资对接、产业链协同、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
第18条
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人工智能优质企业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和创新中心,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集聚。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企业、产业联盟、行业组织等相关主体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举办人工智能生态大会、高水平学术会议、产业展览等活动,推动供需对接、技术交流与产业协同。
第19条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在经济、生活、城市治理等领域的融合应用,支持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本市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开放制度,完善应用场景建设激励机制,引导相关主体参与场景培育、发现、实施和推广。
第20条
本市推动人工智能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支持开展技术升级改造,推动工业全要素智能联动和工业供应链智能协同,深化人工智能与工业互联网融合赋能应用,提升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水平。本市推动人工智能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强智能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拓展服务消费新场景,培育智能产品生态,促进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广泛应用。本市推动人工智能与农业生产融合发展,支持智慧农业建设,发展农业智能装备,加强人工智能在农业生产管理、风险防范等领域具体应用,提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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