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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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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拉萨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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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质,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取费用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巡游车可以巡游揽客或者在站点候客,也可以通过电信、互联网等预约方式承揽乘客;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揽乘客。
第4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5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6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市场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编制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7条
本市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8条
鼓励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一节巡游车经营资质管理
第9条
在本市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10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11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配置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经营权期限为八年。在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期限内经营者不得出租、擅自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经营。
第12条
巡游车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证》;(二)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四)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3条
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依法作出决定。
第14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巡游车进行年检。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巡游车计价器进行一次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运营。第二节网约车经营资质管理
第15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本市具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16条
网约车经营者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
第17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七座及以下乘用车,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之日不超过三年;(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不低于主流巡游车价格,纯电动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二百五十千米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达到五十千米以上;(四)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具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要求;(六)具有营运客车相关保险,且按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每个座位不得低于二十万元的保险额度;(七)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八)车身喷涂或者粘贴网约车经营者统一规范的标识,外观标识明显区分于非营运车辆;(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8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网约车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第19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八年。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六十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六十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八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20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需要变更所有人或者使用性质的,网约车经营者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三章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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