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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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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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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规范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本规定所称微型消防站,是指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建,以“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为目标,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消防装备,具备处置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第3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鼓励其他单位参照有关规定建设微型消防站。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工作。市消防救援机构统筹指导全市微型消防站业务工作,搭建指挥调度体系。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微型消防站的日常工作。
第5条
组建单位是微型消防站的直接管理主体,负责制定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章程,确定微型消防站的人员,对微型消防站进行日常监管。
第6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执勤训练、实战演练等工作制度,实施灭火救援、人员疏散、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等相关工作,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7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设置在便于人员(车辆)出动、生活方便的场所。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辖区范围较大的,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标准分区域设置消防应急战备柜,并配置相应消防器材。微型消防站应当以明显形式设置标牌标识,标牌标识内容为“××(社区、村或者单位名称)微型消防站”。
第8条
社区(村)微型消防站配备人员应当不少于6人。其他微型消防站根据初起火灾扑救、日常防火巡查的需要,配备人员原则上不少于6人,其组建单位员工总数不足6人的,全部人员均为微型消防站人员。微型消防站设置站长、队员等岗位。站长由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队员由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选任。队员可以由社区工作人员、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等组建单位工作人员兼任。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承担微型消防站职责。
第9条
微型消防站站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制定并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队员熟悉本辖区(单位)建筑结构、防火分区、重点部位及附近的道路、水源等情况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掌握常见火灾以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处置对策,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二)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火灾扑救、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援工作;(三)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和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五)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10条
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职责分工,完成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援工作;(二)熟悉附近的道路、水源等基本情况,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筑消防设施等情况;(三)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熟练使用和维护通信装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修;(四)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器材装备,确保器材装备完好有效,熟练掌握消防设施、器材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五)参加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第11条
社区(村)微型消防站根据自身条件逐步配备1辆以上符合有关建设标准的小型水罐或者泡沫消防车,以及随车灭火救援装备。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经费支持。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位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3分钟施救圈内的,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单位)实际情况配备车辆。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纳入机动车管理,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机动车牌照,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严禁用于灭火救援及防火巡查以外的事务。
第12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结合本辖区(单位)防火灭火、日常工作实际和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简便实用的灭火器材、个人防护装备、通讯器材、破拆工具等消防器材。微型消防站配备的防护器材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第13条
微型消防站组建、解散或者发生人员变动的,微型消防站组建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14条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当组织其人员开展学习训练,确保微型消防站人员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理论知识,掌握消防器材装备操作、破拆救人等基础技能。鼓励微型消防站人员取得消防工作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岗前培训和定期业务培训。
第15条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当组织其人员熟悉本辖区(单位)建筑结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组织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第16条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当接入119统一接处警终端等智能系统,纳入全市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接受市、区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度指挥,协同参与本辖区(单位)以及毗邻联防单位、场所初起火灾扑救和引导人员疏散逃生等工作。
第17条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微型消防站人员在值班(备勤)期间,接收到市、区消防救援机构调度指令或者发现毗邻单位、场所出现火灾警情时,应当及时发出出动信号,立即前往处置,做好记录并及时整理灭火救援工作档案。根据灾情需要,其他非值班(备勤)人员应当同步响应前往处置。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值班(备勤)人员每班不少于3人。
第18条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当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应当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和人员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整改的,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19条
社区(村)、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当加强消防知识普及,通过开展知识培训、实战演练等各种途径向本辖区(单位)相关人员宣传普及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开展火灾案例警示宣传、防火提示提醒,提高全民自防自救和逃生避险技能。第三章保障监督
第20条
微型消防站建设、装备器材配备和人员薪资等经费由其组建单位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社区(村)微型消防站予以经费支持。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捐助和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支持微型消防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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