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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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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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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除村屯道路以外的已建成的道路和规划道路、桥梁、隧道及广场等。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信息、热力、消防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第3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和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
第4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5条
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架空管线建设,现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埋入地下。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建设,同步实施。需要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第6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道路和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
第7条
列入市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道路和管线工程综合规划,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8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第9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不需要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道路或管线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第10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材料:(一)拟建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项目申请报告;(二)拟建道路方案图或者管线路径方案图(要求使用长春市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比例尺为1:500或者1:1000的地形图)。
第11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再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12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本办法
第13条
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说明书;(二)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和其电子文本;(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会签意见;(四)有征用土地情形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五)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协议书;(六)按照规划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14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或者挖掘手续。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一)突发漏水、漏气、漏电等管线抢险工程;(二)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三)因农业生产需要,设置的越野管线;(四)因其他突发事件,必须进行抢险抢修的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第16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17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道路或者管线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18条
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第19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二)道路或者管线规划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三)道路或者管线工程竣工图纸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图纸及有关文件;(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20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拆除地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当按照规划红线一次拆迁到位。道路的断面与交叉方式、绿化、消防及其他附属设施均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形成。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可按照规划分期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隧道应当按照规划一次实施到位。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一次实施到位的,应当按照规划做好预留条件,并预留管线通过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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