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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燃煤污染防治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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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燃煤污染防治办法
安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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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燃煤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3条
燃煤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依法实施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将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目标考核内容。
第5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职责:(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体系,监督实施洁净型煤替代工作;(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建设工作;(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燃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销售燃煤行为;(五)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商品煤(含民用洁净型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燃煤锅炉及其他燃煤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监督检查餐饮业固定门店和流动摊贩燃煤污染防治工作;(八)农业、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监督检查农业生产、教育、医疗、养老等行业燃煤污染防治工作;(九)公安交警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运输环节燃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会同、协助前款各部门实施燃煤污染防治工作。
第6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煤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制定防治方案,明确防治目标,建立考核机制,健全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监督落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参照前款规定执行。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燃煤污染防治工作。
第7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燃煤污染防治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公众举报。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8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燃煤污染防治公益性宣传,对燃煤污染实施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的燃煤污染防治意识。
第9条
单位或个人对燃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由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10条
市、县(市)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不断扩大禁燃区范围。
第11条
禁燃区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分为普通禁燃区和核心禁燃区。普通禁燃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省质量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核心禁燃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燃煤及其制品。
第12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
第13条
规定的燃煤及其制品进入相应的禁燃区。
第14条
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燃煤锅炉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提供饮食、洗浴、住宿、医疗、教育、养老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第15条
禁燃区内居民生活燃料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洁净型煤。
第16条
禁燃区外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各级政府应当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
第17条
各级政府应当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加快淘汰高污染炉具。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的锅炉、炉具。
第18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优先投资发展集中供热和气代煤、电代煤项目;加快推进城市(城镇)集中供热、城乡天然气配套管网、输配电线路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改革。
第19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在农村加强农作物秸秆能源化利用,推进太阳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第20条
政府相关部门对违反燃煤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查处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三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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