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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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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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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南昌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2005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 根据2023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正)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及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预备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4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第5条
建设工程造价由发包与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6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估算指标和概算指标;
(二)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
(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四)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五)工程造价指数;
(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7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预算定额补充项目的编制工作。
第8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等市场价格信息。
第9条
建设工程不同的建设阶段应当分别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建设工程需要招标投标的,还应当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第10条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估算指标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第11条
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编制。
第12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设计图纸、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编制。
第13条
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估算、招标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编制。
第14条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费用定额、市场价格等,结合企业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编制。
第15条
工程结算应当根据竣工图纸、合同、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第16条
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可以采用定额计价办法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17条
定额计价办法是指按照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18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是指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计价办法。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计价规定以及施工现场条件、工程具体情况等编制。
第19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金额50%以上,或者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金额虽不足50%但国有资金投资者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其工程合同价和工程结算书,应当在发包与承包双方签章后1个月内书面告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20条
发包与承包双方对建设工程的工程结算有争议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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