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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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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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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3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决策机关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4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5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第6条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7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8条
决策机关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平台建设,开设重大行政决策专栏,归集展示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二章决策事项目录
第9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纳入决策事项目录:(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10条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组织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的征集,指导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拟订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并提交决策机关批准。
第11条
决策事项目录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向社会公布,但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12条
决策事项实行年度目录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提出书面建议并报决策机关依法审定。调整后的目录应当及时公布。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一节决策启动
第13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拟订及相关程序履行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一个单位牵头负责。决策承办单位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14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拟订决策草案,也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拟订。拟定决策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科学拟定决策草案。对决策事项有较大分歧,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第15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草案时,应当征求意见并就不同意见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第二节公众参与
第16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专题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意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17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决策草案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途径和期限。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18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19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听取和记录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第三节专家论证
第20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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