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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6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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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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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修改、废止等,适用本规定。
第3条
市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市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
第4条
市政府制定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重要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报告。
第5条
市政府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立法原则。(二)坚持从本市实际出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6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研究解决规章制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审查、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规章的立项、解释、修改、废止建议的提出和起草、立法后评估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规章制定工作。
第7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8条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第二章立项
第9条
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当年6月底前向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征集下一年度规章立法项目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立法项目建议。
第10条
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请立项。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规章立法项目建议。
第11条
单位报请立项前,应当组织开展下列工作:(一)立项调研,分析研究本行业、本领域相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总结规律;(二)征求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系统内部特别是基层的意见和建议;(三)对立法涉及的重要、疑难问题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进行论证;(四)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五)按照规章起草工作的有关要求,完成相关材料的拟定工作。
第12条
报请立项应当向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立项申请;(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国内外有借鉴价值的立法资料;(三)重要、疑难问题的专家论证意见。申报正式项目的,应当同时提交调研论证报告,调研论证报告包括立项调研、征求意见、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有关部门的协商情况等材料。社会公众提出年度规章立法项目建议的,可以只提出项目名称和立法的主要理由。
第13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立法名称;(二)立法依据;(三)立法的必要性;(四)重点解决的问题;(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可行性;(六)起草工作情况或者工作计划;(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14条
拟列入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规章的立法权限;(二)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三)立法目的明确、正当,确有必要制定规章;(四)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相抵触;(五)立法依据明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必要、合法、合理、可行,并附有说明、依据及相关资料。
第15条
符合
第16条
规定的条件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优先立项:(一)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二)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迫切需要的;(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公众重大权益的;(四)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立法且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五)实施上位法迫切需要的。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项目,不予立项:(一)超越规章立法权限的;(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措施予以调整,没有必要专项立法的;(三)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四)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五)其他不予立项的情形。
第18条
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审查,通过召开立项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急需先立的原则,拟订政府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经市政府党组报请市委研究后,由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19条
列入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正式项目是指立法需求迫切,立法条件、草案比较成熟,年内可以审议的项目,正式项目一般当年不超过1个。预备项目是指有立法必要性,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具有可行性,但尚需进一步研究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有立法必要性,需要开展调研和论证的项目。未经调研或者条件不成熟的项目,不得列入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第20条
没有列入年度规章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原则上当年不再制定。有关单位认为确需将预备项目转为正式项目制定的,应当进行补充论证,提交正式项目立项所需的相关材料,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论证,报请市政府批准。列入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的项目确需终止的,报请立项的单位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提交书面说明,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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