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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地方政府规章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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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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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剑江河流域的规划、保护、治理、开发和利用等活动,根据《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2条
剑江河流域为清水江流域在黔南州境内的名称,剑江河流域内集雨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二级支流具体范围是:一级支流:黄河(又名谷江河)(都匀市斗篷山至斗篷山村青塘河段);边江河(都匀市谷江村一组至谷江村岔河河段);杨柳街河(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文德村苦李井至茶园村陆家寨305厂桥河段);摆楠河(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黄丰村至茶园村陆家寨桥头堡河段);木表河(都匀市林荫村老熊洞至剑江村尖山脚三岔河河段);邦水河(都匀市邦水村至剑水村吾官堡河段);柳档河(都匀市黄丰村水碾冲至广惠办事处西园村螺丝坡河段);洛邦河(都匀市匀东镇附城村花椒地至西苑社区都市龙庭河段);隔妹河(都匀市团山村螺丝壳至马尾村河段);岔河(又名菜地河)(都匀市毛尖镇摆忙村杉木冲至小围寨办事处马尾村河段);羊安河(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米秀村基佑至匀东镇营盘村下羊安河段);新坪河(都匀市匀东镇新坪村芭茅山至营盘村白岩脚河段);王司河(都匀市匀东镇王司村火石岩至三联村南开河段);桃花河(都匀市匀东镇新场村龙洞冲至桃花村克马塘河段);菜园河(都匀市匀东镇马场村平山至坝固村两叉河河段)。二级支流:富溪河(都匀市毛尖镇摆桑村外山至江州村河段);洗马滩河(都匀市毛尖镇坪阳村毛竹冲至小围寨办事处团山村小岩寨河段);拉挠河(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团山村丙麻至护德村河段);牛场河(都匀市匀东镇大坪村火把寨至明英村枧槽坝河段);多杰河(都匀市匀东镇明英村三叉洞至明英村多杰河段)。
第3条
剑江河流域全面推行河长制。黔南州人民政府河长制办公室为流域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剑江河流域内水资源保护、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跨行政区域水事纠纷调解和执法监管等工作,并督促责任单位有效开展剑江河流域治理与保护。
第4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剑江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服从剑江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流域的保护与管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域保护与管理工作。(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剑江河流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等相关规划,对流域内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查、审批、核准。(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剑江河流域内水资源、河道岸线保护范围的划界、城镇供排水、涉河建设项目等进行监管。(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剑江河流域内水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功能区保护、农村污水治理等进行监管,并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剑江河流域内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项目建设及运营的监管,并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五)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剑江河流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并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六)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剑江河流域内农药化肥减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鱼类资源保护等进行监管,并负责农业农村行政执法工作。(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剑江河流域内林地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进行监管。(八)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剑江河流域内工业技改项目的备案及监管。(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5条
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剑江河保护日期间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当地群众开展水环境保护宣传、清岸清水等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手段,发挥各职能部门信息平台的作用,开展多层次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引导全社会参与剑江河的保护和监督。
第6条
剑江河流域保护与管理实行激励奖励机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破坏剑江河流域生态环境行为的线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黔南州人民政府对剑江河流域保护与管理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第二章河道保护及治理
第7条
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提出的流域用水总量红线要求,严格用水总量控制。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并严格执行计划用水制度,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8条
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省级制定的流域生态保障方案,编制完成剑江河流域水量调度方案,重点开展茶园水库、大河水库、桃花电站、明英电站、团鱼浪电站等水利设施生态流量下放工程的改造设计与建设,保障剑江河流域河段生态水量需要。剑江河流域内的水库、水电站等蓄水工程应当按照要求下放生态环境水,保证河道的基本生态水位。
第9条
在剑江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道路和取水、排水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取得县级以上水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报告后方可实施。经批准实施的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10条
剑江河流域护堤地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重要工矿企业及城镇的护岸,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自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延伸不超过10米。(二)农田的新建设堤防或者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11条
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工作,设置界桩、界牌,并向社会公布。有堤防或者护岸的,以堤防外坡脚线、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确定,包括两岸堤防或者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等;无堤防的,有防洪规划的按照设计洪水位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按照国家防洪标准规定确定;水库库区河段,已征地的按照水库征地退赔线确定,未征地的按照水库校核洪水位确定。
第12条
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林地湿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共同划定流域河道蓝线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河道蓝线。因国家和省、州重点工程及民生工程项目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13条
剑江河流域河道日常保护与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剑江河流域内各级河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河道的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清淤疏浚及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和保洁工作。
第14条
流域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流域联合执法工作。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流域内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进行查处。第三章生态保护及水污染防治
第15条
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组织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剑江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
第16条
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合理调度水量、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和河岸带生态修复等措施,保护水生态系统,提升剑江河流域水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第17条
在剑江河流域禁养区外从事规模化养殖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在剑江河流域内从事集中养殖畜禽、加工农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
第18条
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生态渔业养殖模式,加强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并根据重要水生生物正常生长或繁殖周期依法划定禁渔期。剑江河流域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第19条
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集中区和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加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完善管理与监控机制,实现污水的有效收集处理。产业集聚区的工业废水必须达标排放,向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排放的应当达到现行污水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水质标准,剑江河流域内分散的工矿企业生产废水未达污水排放标准的,应当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剑江河流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处置,试点先行、梯次推进,建管并重、长效运营,生态为本、绿色发展的原则,促进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
第20条
剑江河流域沿线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雨水、污水混流的地区,要加大治理改造力度,逐步实现雨水、污水分流。在城镇排污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将污水接入城镇排污设施内,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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