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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州古城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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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州古城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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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嘉州古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嘉州古城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嘉州古城是指乐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城区,北至岷江一桥,沿嘉定南路、兑阳湾街、新村街向西,西至乐山市人民医院家属院边界,沿乐山师范学院东侧边界向南至白塔街,南至大渡河,东至岷江。嘉州古城包含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他区域。核心保护范围是指乐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乐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地段保护范围。根据历史城区沿革和历史文化保护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将其他区域纳入嘉州古城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
第4条
嘉州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嘉州古城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第5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嘉州古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中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嘉州古城保护相关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城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商务、应急、消防救援、市场监管、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以及嘉州古城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嘉州古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和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嘉州古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提供技术或志愿服务、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嘉州古城保护。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嘉州古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嘉州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第8条
市和市中区人民政府对在嘉州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9条
市和市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嘉州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鼓励和引导居民委员会在居民公约中规定有关嘉州古城保护的内容,增强全社会嘉州古城保护意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带头遵守嘉州古城保护规定,履行嘉州古城保护义务。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10条
嘉州古城实行规划保护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规划,编制嘉州古城保护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风貌导则,依照法定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嘉州古城保护等相关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11条
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12条
嘉州古城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13条
嘉州古城范围内,不得新建高层建筑。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合理控制建设用地容积率,其布局、高度不得影响嘉州古城的视线通廊,形态、色彩等应当与嘉州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14条
嘉州古城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布局、高度、体量、形态、色彩、材质、施工工艺等,应当与核心保护范围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15条
嘉州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实施保护规划项目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嘉州古城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16条
嘉州古城范围内的修缮活动应当符合嘉州古城保护规划要求。保护规划应当对嘉州古城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形态、色彩、体量、高度、结构、材质、施工工艺等作出规定。
第17条
嘉州古城范围内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历史建筑,承担日常保护和修缮义务。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由使用人负责修缮和维护。非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修缮和维护。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维护能力的,市和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18条
嘉州古城范围内保护对象包括:(一)乐山独一无二的“山、佛、水、城”城市山水格局与天际轮廓线,老霄顶望大渡河、老霄顶望乐山大佛、乐山大佛望历史城区的眺望景观视线通廊,以及涵春门望“卧佛”、肖公嘴望“卧佛”、育贤门望大渡河的沿江景观视线通廊;(二)桂花楼皇华台、文庙老霄顶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三)嘉州古城中内城街巷回环连贯、外城街巷鱼骨密布的街巷格局,以及府街、桂花楼巷、皇华台巷等街巷的走向、宽度、空间尺度、风貌特征等;(四)嘉州古城墙、乐山文庙、老霄顶、龙神祠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已登记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五)历史建筑,以及未公布为历史建筑但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风貌建筑;(六)古树名木、古桥、古码头、古马道、古水利工程、古牌坊、古石刻、古井、古沟渠,以及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各类遗址、遗存、遗迹等;(七)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筑名称、商业老字号;(八)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民间文艺、传统技艺和传统习俗;(九)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建立嘉州古城保护名录制度。经依法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编制保护名录,应当经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分类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建立档案、电子数据库,进行动态监管。
第20条
市和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普查嘉州古城历史文化资源,及时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列入保护名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具有保护价值对象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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