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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6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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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汕尾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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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有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3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4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5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6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等零部件生产、销售以及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进行监督管理。道路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负责非机动车道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整合现有道路资源,完善非机动车道路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银行保险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工作。
第7条
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则,规范会员行为,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8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活动。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以及新媒体平台,加强宣传电动自行车的有关规定,增强公民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意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10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电动自行车的信息化管理水平。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11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蓄电池等零部件和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2条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按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销售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并按规定开具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第13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14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销售无合法来源、非法拼装、非法加装或者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第15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三)拼装电动自行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第16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理,不得随意丢弃。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17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用的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临时号牌,在临时号牌有效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前款规定的车辆在过渡期内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18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向社会公布。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信息管理系统,将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快递和外卖等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的实时监管纳入信息管理系统,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19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20条
已经登记注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发生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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