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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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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拉萨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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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防止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通讯等埋设于地下的管道线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4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5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综合协调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修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进行监督,对地下管线占道挖掘施工作业进行监督。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的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进行监督,并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时的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通讯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网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举报。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7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组织城市管线各专业部门(单位)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8条
道路、广场等市政建设工程在编制工程规划时,项目法人应当同时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建设规划中应当标明管线顺序。
第9条
地下管线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三章工程许可施工及验收
第10条
新建的各类管线,必须敷设于地下。已有架空管线应当随道路等市政工程或者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实施前,因特殊需要并经批准的,可允许设置临时架空管线;道路等市政工程竣工后,临时架空管线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11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管线工程位置地形图;2、管线工程设计图;3、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4、属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特种管线的,同时提交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意见;5、涉及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电子警察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同时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意见;6、管线经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同时提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予以批准,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12条
建设单位取得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占道手续。
第13条
需要破坏路面、市政设施、绿化的地下管线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际破坏工程量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收取恢复保证金。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被破坏的路面、市政设施、绿化恢复质量达部门应当组织市政施工企业对路面、市政设施、绿化及时进行恢复。
第14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放线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线。
第15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与其签订合同的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进行连续跟踪测量。
第16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
第17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等市政工程项目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地下管线工程必须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地下管线工程未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内,维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开挖。
第18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申请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放、验线记录表;(二)管线竣工现状图;(三)符合普查技术规程要求的MDB数据;(四)测量记录。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返工。未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地下管线,不得交付使用。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述资料同时报送市规划档案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第19条
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抢修预案先行组织抢险排危;涉及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市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并在24小时内恢复原貌,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最多不得超过48小时。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20条
管线占用的地下空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市人民政府依法实行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有偿使用、有限期使用制度。对地下管线、综合管沟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沟。特许经营期限不超过10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地下管线、综合管沟投资者、经营者;也可采取直接委托方式授予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市政建设企业地下管线、综合管沟特许经营权。地下管线特许经营单位可根据地下管线投资建设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对地下管线使用单位收取租用费、维护管理费、地下空间资源占用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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