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濮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濮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濮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减少火灾危害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消防条例》以及《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停靠的道路和作业场地及区域,包括城镇各级道路、居民住宅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的道路、消防车取水道路、建筑物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扑救场地等。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研究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重大问题。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6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其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置。第二章消防车通道设置要求
第7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当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二)转弯半径应当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三)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当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四)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五)坡度应当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当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通道,坡度应当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六)消防车通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当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通道应当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七)长度大于40米的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八)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九)消防车通道应设置符合标准的可拆卸护栏、专门防护门、道闸等设施,提升消防车通道管理水平,并安装智能交通监控系统或智慧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做好消防车通道的实时监控管理;(十)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当满足消防车可靠取水的要求。
第8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应当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应当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要求;(三)城镇道路依据相关规定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在应急状态时应当能够便利打开或挪移。
第9条
消防车通道标识化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堪划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二)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三)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四)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三章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第10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二)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三)开展消防车通道管理法律法规和常识宣传教育。
第11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二)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设计方案中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及防火间距等规划内容进行审查;(三)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公共停车场变更使用性质;(四)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设置相关规定。
第12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中,应当检查建筑周边消防车通道,保障消防车通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临时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三)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改造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且设置临时消防车停车场地和泊位。
第13条
房地产事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机动车辆停放的管理;(二)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区域内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设立消防车通道标识、划定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警示标识线;(三)将消防车道管理情况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评。
第14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全市城区内主/次干道、商业街、背街小巷、广场、公园、商场、旅游景区周边、集贸市场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占道经营、店外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等阻碍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作业的行为进行整治;(二)依法查处并拆除城区主/次干道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三)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
第15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施工期间,对占用、封闭路段,有可能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16条
文广体旅部门应切实加强畅通消防车通道宣传教育,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搭建有关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曝光的媒体平台,强化舆论监督。
第17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并统一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规范车辆停放;(二)依法查处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消防车通道停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拖离;(三)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18条
公安派出所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指导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维护管理职责;(二)对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管理情况开展检查;(三)指导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畅通消防车通道的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和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19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车通道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的根据职责移送公安机关或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查处。第四章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20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及时消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等原因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当采取临时措施保障消防车通行。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