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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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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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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蚌埠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对农村规划建设、村容村貌、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厕所改造、乡风文明等进行治理的活动。
第4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管并重、长效运行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行动计划和相关标准。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外事、文化体育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实施。
第6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自筹、社会资本参与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多元投入机制。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共同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果,并有权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行为劝导、制止。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依法依规开展评比和命名。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10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工作的领导,保障规划工作经费及人员力量,有序推进“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编制,建立县(区)领导、部门配合、乡(镇)实施、村(居)民参与的规划编制机制。
第11条
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安排生态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农业发展、历史文化传承保护、乡村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农村住房布局、光伏建筑一体化、绿化景观、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等空间布局,包含乡村风貌、乡风文明、村庄整治等规划内容。针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问题,以安全、经济、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因地制宜提出村域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规模、标准等要求。细化村域范围内的自然村分类。
第12条
依据村庄规划实施乡村建设管控,在村庄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村(居)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应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当规范管理,建筑材料堆放整齐,安全围挡兼顾美观。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地上建筑物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实施。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其建筑造型、高度、色彩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按照规范建设各类附属设施。利用村(居)民住房经营餐饮、民宿等乡村旅游项目,应当配建符合技术要求且满足处理需求的无害化卫生厕所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13条
村(居)民应当积极参与农村安全饮水、生活垃圾治理、污水处理、电力、通信、道路、绿化亮化等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管护工作。
第14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做好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设施正常使用。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有管理能力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管理。第三章村容村貌整治
第15条
村容村貌整治应当优先提升农村建筑风貌,统筹兼顾乡土特色,注重房前屋后、道路两旁、外墙立面、线路杆架、店招广告等公共空间整治,清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等环境乱象,保持环境干净整洁有序,及时清除无功能建筑,对不能拆除且有安全隐患的危房,要悬挂警示标识,做好安全防护。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农村道路建设项目,特别是农村生产路、旅游路、村内主干道及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硬化路建设。积极开展农村道路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交通安全监管,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防护标识,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全面落实管养主体责任。
第17条
村(居)民应当实行门前三包,做好庭院环境整治,规范生产生活物品摆放。
第18条
国省县道两侧、主要公共场所附近不宜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废品收购单位、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村容村貌,污染周围环境。
第19条
村(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灭鼠、灭蚊、灭蝇、灭蟑和重点场所的消杀活动,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
第20条
村(居)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充分利用房前屋后闲置空地开展绿化美化,建设小菜园、小果园、小苗圃、小花园、小游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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