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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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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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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水平,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等活动。军事测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3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应用,结合实际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基础测绘、应急测绘、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地理信息成果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公益性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纳入市、区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4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地理信息产业,对地理信息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包容审慎的监督管理原则,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创新发展,推动地理信息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测绘地理信息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创新,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推广、地理信息资源获取、地理信息成果应用等方面的军民融合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数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建设中,应当加大地理信息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推广应用,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采购方式,采购首台(套)产品(包括装备、系统、软件),实施首台(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7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珠海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8条
本市平面坐标系统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珠海2000平面坐标系。珠海2000平面坐标系应当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相联系。本市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采用其他高程系统的应当与该基准相联系。
第9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实际需要,依法补充制定本市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鼓励研究制定创新性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10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维护、更新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筹管理和组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处理、发布和提供利用,并健全交换机制,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使用财政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和系统应当采用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避免重复采集。
第11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及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制定相关使用、管理规定和制度。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气象、人防等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的规范和指导。第三章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12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省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市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13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基础测绘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需要,组织编制市、区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14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建立、更新与维护;(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及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行、更新与维护;(三)基础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四)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五)地理实体数据、实景三维数据的建设与更新;(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更新与维护;(七)基础地理底图、标准地图的制作与更新;(八)基础测绘规划安排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第15条
本市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更新:(一)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应当至少每三年维护、监测一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应当定期进行坐标解算,解算周期不应超过一年。(二)城市建成区1:500比例尺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其它区域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1:2000比例尺地形图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海岛及其他海洋区域的地形数据视建设发展需要更新。(三)分辨率不低于0.5米的陆域及海岛范围的影像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分辨率不低于0.2米的陆域及海岛范围的影像图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其他海洋区域的影像数据视建设发展需要更新。(四)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应急管理、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16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做好地理国情监测数据的开发利用,并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相应成果。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实施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行业调查统计等工作中,应当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
第17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保障组织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储备应急装备和技术,根据突发事件需要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提供。
第18条
不动产测绘、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绘、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其他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四章测绘活动
第19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20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招标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应急抢险救灾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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