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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7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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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滁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7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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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
第3条
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5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8条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9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市人民政府每半年、县级人民政府每季度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科学编制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四)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加强智慧消防建设。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六)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建设营房,配齐装备;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八)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网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明晰工作人员及消防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九)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十)加强对消防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将其纳入联动监管,实施信用约束。(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10条
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
第11条
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二)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督促限期消除。
第12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全国重点镇和符合建队条件的乡镇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应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等职责。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五)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街道办事处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将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第三章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1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四)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六)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七)推动本地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相关优待保障政策出台及落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15条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将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三)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者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四)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第16条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和体育类场馆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纳入学生军训安排,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师资力量培训,指导全市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每学期落实消防安全知识第一课,开展逃生疏散演练,指导督促重要体育活动
第17条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第18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对劳动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就业群体消防安全素质。
第19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
第20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负责城市供水、污水、燃气、热力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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