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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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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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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   高级搜索 搜索位置 标题 全文 排序方式 按时间 按相关度 搜索位置 标题 全文 文件状态 不限 现行有效 已失效 高级搜索 收起 搜索以下关键词 搜索位置 标题 全文 排序方式 按时间 按相关度 文件状态 不限 现行有效 已失效 搜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索引号: 114401000074825324/2021-00349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09-30 名称: 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9-30 主题词: 【打印】\n 分享到: 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9-30 浏览次数:- (2006年6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4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5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6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7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8条
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9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0条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11条
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12条
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13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财政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14条
缴纳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发票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15条
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库单一账户,在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支出活动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及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的汇缴、集中支付和特殊专项支出等活动的其他账户。
第16条
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为国家代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涉及市与国家、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区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规定。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17条
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非税收入的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18条
办理非税收入退库,需退还缴款义务人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需退还执收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的,由请求退款的执收单位或者代收银行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义务人退款的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向缴款义务人退款。   财政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19条
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安排。   除有规定用途或者弥补征收成本性支出外,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分离。   具有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20条
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执收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统筹安排;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定。   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费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取得国有资产或者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所必需的征收成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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