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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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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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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从业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3条
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贯彻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
第4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统一费率、统一待遇、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制度。
第5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从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6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对违反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7条
工商、税务、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8条
鼓励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从业人员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9条
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市、区、县(市)企业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
第10条
市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审议从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研究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协调和监督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运营。
第11条
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一)负责编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二)制定有关配套政策;(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四)审计、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
第12条
企业社会保险机构的职责;(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工作;(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三)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责任;(五)审计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六)负责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等服务工作;(七)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13条
市企业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市以上用人单位(含地处县域内的市以上用人单位),市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地驻长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企业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区属用人单位,区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基本老保险工作。县(市)企业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县(市)属用人单位,县(市)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14条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小于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应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1998年度起缴费比例为22.5%,以后逐步降低,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城镇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按其从业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基本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5年内达到20%。新设立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当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15条
从业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8年度起按5.5%缴纳,以后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直至8%为止。
第16条
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第17条
用人单位在每月15日前到指定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老保险费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老保险登记手续。
第18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建立、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兼(合)并、歇业、破产、注销的,必须在30日内向原登记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19条
用人单位破产、注销时,必须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财产清算申按社会平均寿命期为已经离退休人员留足基本老金,上缴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兼(合)并单位欠缴的基本老保险费,由兼(含)并后的单位承担。
第20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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