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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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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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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   高级搜索 搜索位置 标题 全文 排序方式 按时间 按相关度 搜索位置 标题 全文 文件状态 不限 现行有效 已失效 高级搜索 收起 搜索以下关键词 搜索位置 标题 全文 排序方式 按时间 按相关度 文件状态 不限 现行有效 已失效 搜索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索引号: 11440400006988427E/2021-02741 分类: 发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11-17 名称: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13 主题词: 【打印】\n 分享到: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13 浏览次数:- (2011年10月31日七届20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1月1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有利于绿道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绿道网的生态、休闲、旅游、康体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使用和运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沿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一种线性绿色开敞空间,通常连接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场所,可供行人和自行车骑行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和设施。
第4条
绿道建设应当串联成网,形成绿道网。   绿道网是由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构成的网络状绿色开敞空间系统。
第5条
市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园林部门)是本市绿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道的统筹协调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维护、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体旅游、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道管理工作。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把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投资计划,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第7条
本市绿道实行统一规划、统筹组织、属地建设、分区管理的原则。
第8条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绿道管理的相应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建立绿道管理长效机制。
第9条
鼓励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无偿捐助、旅游开发、出资命名、认建认养认管等方式参与绿道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10条
绿道网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由市市政园林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程序报批。
第11条
绿道网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文自然条件。其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因形就势、因陋见巧;选线应当依托山边、水边、林边;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性、游憩性、经济性;成效应当体现本土化、多样化、人性化。
第12条
绿道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绿廊、慢行、标识、交通衔接、服务设施等系统。
第13条
绿道网应当与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相衔接,方便市民出行,提倡低碳生活。
第14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以及综合整治近岸海域、河道和排洪渠等建设项目应当将绿道建设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第15条
绿道沿线应当划定绿道控制区,勘定边界坐标,设置统一的控制标志。
第16条
在规划建设绿道时,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标准,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它设施保持安全间距。
第17条
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绿道,应当按照本市制定的规划和标准进行建设。
第18条
需要改建、扩建绿道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市政园林部门的同意。
第19条
绿道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
第20条
绿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市政园林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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