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6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宝鸡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宝鸡市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绿色美丽城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宝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城区、县城、建制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均衡布局、严格保护、共建共享的原则,彰显本地自然和文化特色。
第4条
市、县(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城镇绿化目标责任。
第5条
市、县(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绿化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财政、林业、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与城镇绿化有关的工作。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负责并开展责任区域内城镇绿化工作。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含镇区)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级建立新增绿地养护经费增长机制和年度增长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经费。居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产权人负担。
第7条
城镇绿化,人人有责。每年三月份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月活动。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县城、园林城镇、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等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空间开展绿化,积极申报、创建园林式单位或园林式居住区,提高城镇绿化水平。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城镇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县(区)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第二章规划
第9条
市、县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绿地专项规划,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城镇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当有绿地规划专章,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10条
城镇绿地实行绿线管理,绿线管理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城镇现状公园绿地、重要防护绿地的绿线应当设立公示牌或者界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11条
市、县(区)、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用地绿地指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实施。绿地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12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总平面图审查时,应按照要求严格落实绿地规划确定的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第13条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城镇绿化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运用先进理念,因地制宜,与城市风貌、街道设计和周边环境相适应,建设具有地域自然文化特色、绿地功能完备的城镇绿化生态景观系统。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城镇绿化隔离带和主干道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经过专家评审,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并征求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
第14条
公园绿地布局应当坚持绿地面积与位置统筹安排、分布合理的原则。新区绿地布局应当按照绿地专项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建设公园绿地。旧城改造规划中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第三章建设
第15条
市、县(区)、镇绿化项目建设分工按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限期绿化。
第16条
城镇绿化建设坚持节约型园林绿化原则,植物以乡土树木为主,推广种植市树、市花,乔木、灌木、花卉、地被科学合理搭配,鼓励建设集雨型绿地。
第17条
各类附属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附属绿化工程应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一年内完成。城镇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项目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公示牌,公布绿化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文明安全施工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第18条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验收由建设方组织实施。规划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位置、面积是否符合本办法
第19条
要求予以核实。
第20条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费。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