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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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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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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2条
市区(含郊区、吉利区)范围内所有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职工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本规定所称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
第3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4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持发展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5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本市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二)拟定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三)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计划、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四)监督、检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五)会同卫生、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定点申请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定和资格年检;(六)会同物价、卫生、医药、财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和药品价格;(七)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医疗保险中的有关争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6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统一经办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二)编制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计划;(三)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确定;(四)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或协议,按照合同或协议进行监督管理;(五)受理职工有关医疗保险的查询;(六)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意见;(七)做好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7条
财政、卫生、医药、经贸、物价、审计、体改、工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8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9条
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必须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有条件的应建立医疗保险组织,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服务。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10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个人缴费率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11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从征缴的失业保险金中直接划转(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第12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率,随本市经济及社会事业的发展和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可适当调整。
第13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列支渠道:(一)机关和财政原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在预算资金中安排;(二)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列支;(三)企业在职职工从福利费中列支,退休人员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14条
用人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后的30日内,新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医疗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数及其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确认。
第15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扣两种方式。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其职工可享受本规定相关的医疗待遇。
第16条
破产、撤销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原单位按照本市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其基本医疗待遇。第四章个人帐户建立和管理
第17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不同的年龄段分别划入个人帐户:45周岁(含45周岁,下同)以下的按本人年工资收入的0.8%划入;46周岁(含46周岁,下同)以上的按本人年工资收入的1.2%划入;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平均退休费的3.5%划入。每年7月1日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个人帐户的记录金额。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职工医疗费计算年度。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其中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费用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18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设立惟一的、终身不变的医疗保险号码,制发有关证卡用于记载个人医疗保险资金的收支状况。
第19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用于医疗支出,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第五章统筹基金建立和使用
第20条
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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