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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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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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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乡公交客运管理,维护城乡公交客运秩序,促进城乡公交事业发展,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公交客运和城乡公交客运场(站)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公交客运,是指客运车辆在依法核定的乡村公路和城市道路上依托公交场(站)、候车站(点),按照规定的城市(镇)与乡村、乡村与乡村之间的线路、站点、票价、时间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4条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公交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建设、质监、安监、城管执法、财政、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工作。
第5条
城乡公交客运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企业经营、有序发展、安全运行、方便群众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公交客运的发展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资金投入、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6条
城乡公交客运具有公益性质,应当配合政府承担社会福利性工作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承担社会福利性工作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第7条
城乡公交客运实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禁止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第二章发展规划
第8条
城乡公交客运发展规划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交通、规划等部门进行编制,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市和市辖县城乡公交客运发展规划应当统一编制,市辖县结合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公交客运发展规划。城乡公交客运发展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明确城乡公交客运发展战略和目标,科学合理设置城乡公交客运网和场(站)。
第9条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乡公交客运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城乡公交客运线网规划、公交场(站)规划,并组织领导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实施。
第10条
城乡公交客运线网规划应当明确线路布局及功能,优化线路资源结构,与城市化进程和道路建设相适应。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乡公交客运线网规划新辟或调整城乡公交客运线路。可通过开通区间公交、直达公交和快速公交等多种方式优化城乡公交线网运行效率。
第11条
城乡公交客运场(站)规划应当适度超前,科学合理安排城乡公交设施用地、枢纽场(站)和候车站(点)布局、安全保障设施配置,提高公交服务覆盖面和运行效率。第三章场(站)建设和管理
第12条
城乡公交客运场(站)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其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投入、用地保障、减免相关费用、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支持城乡公交客运场(站)的建设和经营。
第13条
城乡公交客运场(站)规划确定的公交场(站)、候车站(点)等城乡公交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14条
城乡公交客运首末站点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本线路相适应的站务用房和停车场地;(二)具有完善的站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配备必要的安检设施、设备;(四)配备专职安检员、调度员。
第15条
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乡公交设施的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城乡公交设施的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第1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公交场(站)、候车站(点)等城乡公交设施。因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公交客运场(站)、候车站(点)等城乡公交设施的,应经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规定补建或者补偿。第四章经营许可
第17条
城乡公交线路经营权授予实行特许经营许可制度或者直接授予制度。
第18条
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实施线路特许经营许可。招标应当以安全、服务质量、运营成本等为主要内容。线路冷僻的,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也可以采用直接授予的方式确定城乡公交线路经营企业。禁止有偿实施线路经营许可,禁止对同一条线路重复授予线路经营权。
第19条
从事城乡公交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和运营资金;(三)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线路经营方案;(四)有符合本办法
第20条
规定的首末发车站点;(五)有符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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