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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会展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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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会展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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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会展活动,优化办会办展环境,培育本市会展品牌,促进会展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展,是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会议、展览活动中,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和交流等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举办单位包括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会展活动,但下列活动除外:(一)经营者为推介自己生产或者经营的产品而举办的展销活动;(二)党政机关举办的会展活动。
第4条
会展发展应当以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信息化为重点,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行业自律、有序竞争、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会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会展重大政策制定、协调会展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第6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是本市会展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展活动的统筹规划、监督管理、指导协调。财政、文化和旅游、公安、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数据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会展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7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门编制本市会展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会展行业发展规划适时发布会展项目指导目录。
第8条
本市会展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会展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规范经营行为,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会展行业协会可以接受本市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会展统计、评估、信息交流和行业人才培训等工作。第二章扶持和培育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会展行业发展。资金使用具体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行政区域内会展发展专项资金。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国际组织、机构的联系,建立国际会展引进和申办联动机制,积极引进国际知名会展机构和会展活动。鼓励本市会展企业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以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支持会展品牌获得国际认证。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两岸会展融合发展,鼓励举办涉台会展活动。
第12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本市会展企业创办、培育品牌会展,支持举办国际性和全国性大型特色品牌会展。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举办行业会展活动,支持引进与优势产业、重点产业等有关的品牌会展。
第13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资助和奖励机制,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举办单位、招揽单位(个人)给予资助或者奖励。
第14条
鼓励举办单位、场馆运营单位和会展企业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第三章规范和管理
第15条
需要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海峡、两岸等字样的会展活动以及涉外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16条
在本市举办的内容、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展览活动,举办周期相隔时间不少于一个月。举办周期相隔时间少于一个月的,市商务主管部门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第17条
主办方应当做好会展活动的安全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第18条
招展信息(广告)应当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未经主办单位授权,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招展信息(广告)。招展信息(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禁止发布下列信息:(一)对不同参展商招展发布不一致的信息;(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信息。
第19条
参展商应当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其展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展商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展示、销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流通的商品或者服务;(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四)未经批准,擅自销售依法应当经过批准方可销售的进口展品;(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20条
主办单位应当与参展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进行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之前,主办单位应当要求参展商提供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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