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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珠江游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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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珠江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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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珠江游经营活动,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本市珠江旅游资源,打造世界级水岸观光旅游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州市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珠江游的规划发展、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珠江游,是指以旅游船舶为主要载体,在珠江广州河段通航水域及其联通水域,并延伸至沿岸区域、低空空间开展的综合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文化体验等活动。
第3条
珠江游行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绿色智慧、安全有序、全域融合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珠江游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珠江游发展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辖区内珠江游的管理、服务以及项目推进落实等相关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历史文化保护与珠江游发展相结合,加强对沿江区域文物古迹、革命遗存、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非遗技艺等资源的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
第5条
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珠江游的规划、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实施本办法。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统筹开展珠江游文旅宣传,加强文创商业策划,指导做好珠江游服务品质提升工作。海事部门负责珠江游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以及珠江游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防治监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沿江照明工程建设和沿江建筑、桥梁灯光品质提升工作。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水务、气象、应急管理、公安、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珠江游相关工作。
第6条
珠江游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珠江游运营和服务规范,及时反映行业诉求,开展宣传培训、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纠纷调解、信用建设、资源共享、应急互救等工作,并接受水路运输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7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加强珠江旅游宣传,推介沿江旅游资源、旅游线路、旅游产品,打造特色旅游品牌。珠江游经营者可以运用新媒体和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开展全方位、多渠道的旅游宣传推广,提升珠江游品牌知名度。第二章规划发展
第8条
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水务等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统筹珠江沿江区域生态环境、历史风貌、人文景观和城乡发展需求,编制珠江游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珠江游发展规划应当统筹珠江两岸资源整合和综合开发,促进珠江沿岸区域协同发展,丰富珠江游产品体系,推进精品航线建设,优化沿岸建筑灯光设计,拓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通过多维度、全流域联动发展,培育新型旅游消费业态,塑造城市品牌,促进珠江游高质量发展。
第9条
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珠江游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优化船舶服务,打造特色主题游船,创新娱乐、消费、展示、发布及时尚等项目开发。本市支持新能源船舶投入珠江游营运,鼓励珠江游经营者研究开发自动驾驶船舶在珠江游的应用场景。珠江游经营者可以运用人工智能和数字技术提升服务水平,开发定制化、个性化服务产品以及沉浸式互动、虚拟展示、智慧导览、云旅游等数字化体验产品,满足市场需求。珠江游船舶外观设计、码头装饰布置应当与珠江两岸景观相协调,突出岭南文化、艺术等特色,兼顾实用、美观和创新。
第10条
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航线拓展,开发珠江后航道、环海珠岛、珠江口海岛等珠江游航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推动与北江、西江、东江等珠江流域的相关城市合作,发展跨区域航线。鼓励珠江游经营者将沿岸历史文化景点纳入珠江游线路,打造一程多站、层次丰富、特色鲜明的精品航线。
第11条
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科学规划珠江游码头布局,推动码头升级改造和水上旅游设施建设。市林业园林部门应当统筹做好珠江两岸立体绿化和四季花景建设与养护管理,培育特色景观植物,提升景观品质。支持珠江游经营者建设水文化主题景区,策划水岸互动情景剧目,打造音乐会、文创市集、美食夜市等多元消费场景,推动游船与景区、景观及商圈的水岸互动。
第12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根据照明专项规划,协调督导珠江沿岸楼宇、桥梁、码头、堤岸等配建景观照明设施,加强灯光主题设计,运用现代光影艺术,加强沿岸建筑灯光建设与景观互动,提升珠江夜景灯光品质。
第13条
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部门、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打造珠江游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加强无人机表演、低空飞行体验等珠江低空旅游项目开发。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应用场景需求,统筹推进珠江两岸飞行器起降平台等低空地面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第三章经营服务
第14条
从事珠江游船舶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并取得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和船舶营运证件。
第15条
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根据珠江游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珠江游运力调控方案,确定珠江游运力调控的数量、方式、程序、条件等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经营规模、服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等方式,公开竞争择优确定获得运力指标的珠江游经营者。
第16条
珠江游船舶的建造以及船舶稳性、消防、救生、通信、航行安全与预防污染等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要求。市水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珠江游经营者对现有船舶进行升级、改造,使用环保节能技术、设备,推进码头配套建设电动船舶充电桩等新能源设施。
第17条
珠江游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健全经营服务规范、服务质量管理细则、服务质量调查和投诉处理等经营管理制度;(二)根据经营管理和服务需求合理配置船员、服务人员和讲解员,满足船舶安全配员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岗位培训、业务学习和技术演练,确保船员及其他工作人员适任;(三)按照公共信息标识设置要求,在珠江游码头和船舶合理设置船舶平面图、标示牌等导向标识,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或者安全标识;(四)在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五)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公布船名、经营者、投诉电话、游览须知等信息,并为旅游者提供咨询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18条
珠江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义务:(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二)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三)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四)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监督检查;(七)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船舶安全适航;(八)载客人数符合核定载客定额,按照规定配置救生衣(圈)等救生设备设施;(九)落实旅游者安全告知制度,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旅游者乘船常识、安全常识、禁止携带的物品等注意事项;(十)拒绝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以及其他禁止携带物品的旅游者乘船,船舶开航后发现旅游者携带的,应当妥善处理,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19条
珠江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珠江游船舶和码头配置、建设无障碍设施,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系统化、智能化水平,为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有无障碍需求的人群提供便利。
第20条
珠江游码头及相关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设施及电动汽车充电桩等新能源基础设施。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在旅游旺季和节假日,根据需要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道路冗余空间、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空间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或者按照规定划设道路停车泊位。鼓励沿江单位停车场地向旅游者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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