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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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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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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旅游者与民宿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当地民居等闲置资源开办的,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包括客栈、庄园、宅院、驿站、山庄等。
第3条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4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
第5条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各级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第7条
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组织在研究发展、联络推广、宣传营销、行业自律、人员培训、会员维权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民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二章开办要求和程序
第8条
民宿选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等核心禁建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民宿项目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9条
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新建民宿建筑实行报批制度,要有资质设计、有资质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00㎡以上或投资30万以上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改扩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10条
规模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超过800㎡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相应规范和标准。
第11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要求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访客管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等治安管理制度。
第12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消防部门相关要求,配置消防设施,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13条
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第14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15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兼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第16条
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民宿登记由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民宿登记信息应当与有关监管部门共享。
第17条
民宿登记事项包括:(一)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二)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三)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四)营业执照。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18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提交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20工作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第三章经营规范
第19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严格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
第20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大风、暴雨、洪水等预警信号有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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