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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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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保定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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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保定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保定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政策明白卡 (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3日保定市人民政府令〔2026〕第1号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管理、服务、监督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3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相关重大事项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执法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督促、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活动。
第5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的转运、处置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和标准,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会同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各级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组织校园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指导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供销合作社、邮政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公共机构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所服务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指导工作,充分发挥网格长、楼长以及督导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组织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第7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资金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
第8条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资源化利用、无害化焚烧、生化处理等方式处理生活垃圾。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运用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全程分类覆盖率和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9条
市、县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第10条
市、县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职责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的资金、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11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统筹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站,设置大件垃圾拆解、可回收物分拣等场所,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效率。
第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依法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13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既有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新或者改造。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1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15条
商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等经营者应当优先选择使用可循环、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无毒无害材料包装。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
第16条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第17条
鼓励、引导减少使用和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餐饮、娱乐、洗浴、洗车等经营者,应当以能够多次使用的产品替代一次性使用的产品,采取环境保护提示和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量。 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18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有序推行净菜上市。鼓励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和超市就地就近处理果蔬废弃物。
第19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广无纸化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20条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为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织物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家用化学品等及其包容器;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来源于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和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等,主要包括废弃的茶叶、菜根、菜叶、剩饭菜、果核、骨头(鸡骨、鱼刺类)、花卉绿植废弃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垃圾处理需要等,制定并公布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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