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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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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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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漯河市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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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2016年11月14日漯河市政府令第11号公布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3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在本市范围内适用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政府规章。
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
第4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第5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过程中所需立法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项
第6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在每年的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立法建议项目报市政府法制机构申请立项。
第8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公开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中的法规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衔接。
第10条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
(二)立法目的明确、依据充分,确有必要制定法规或规章;
(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地方治理要求。
第11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立法计划项目和立法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拟建议列入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的,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与立法后评估项目及项目责任单位。
立法项目包括制定项目和调研项目。制定项目一般在上一年度比较成熟的调研项目中产生,并在当年完成;调研项目在符合立项条件的建议项目中产生,开展调研工作,并在当年形成调研成果。
立法后评估项目应当在年度内完成评估工作,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进行补充论证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起草
第14条
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法规、政府规章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直接起草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15条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16条
通过委托方式确定的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二)有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
(三)具备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其他条件。
第17条
通过委托方式确定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单位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与其签订协议,明确任务、质量要求、完成期限、工作报酬、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18条
起草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第19条
法规、政府规章的内容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法规、政府规章的内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重大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先行报请市政府决定。
法规、政府规章的内容涉及专门技术或专业性强的,应当召开论证会,组织有关科研机构的专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论证。
法规、政府规章的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以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20条
采取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被征询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回复。逾期不回复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予以说明。
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如实记录与会单位和专家学者的主要观点、理由及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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