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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152号令修订)地方政府规章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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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152号令修订)
淮南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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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指导服务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3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按照科学管理、绿色发展、党政推动、全民参与、示范引领、持续推进、制度保障、长效管理、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体系。
第4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考核和资金保障机制。
第5条
县区人民政府、淮南经开区管委会、淮南高新区管委会和毛集实验区管委会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做好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配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清扫、收集工作。
第6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并督促落实。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考核体系,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相关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与运行资金保障,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推进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相协调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推动、指导、协调、监督。教育体育、科技、公安、民政、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第8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教育实践基地,开展教育实践活动。
第9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教育。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生活常识教育,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习惯。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的氛围。
第10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非居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计价、按量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13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布局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14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中的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
第15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16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内容,将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
第17条
既有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或者改变其用途;确有必要关闭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关闭或者拆除。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19条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类别实施分类投放:(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2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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