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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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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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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第3条
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适用本规定,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以及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第4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管工作。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改、财政、交通、水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5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违反本规定的,有权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各项投诉。第二章计价标准与价格信息
第6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运用调查统计、分析测算等方法编制和发布计价标准,并根据国家规定、施工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补充。鼓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支持。
第7条
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主要包括:(一)计价规程,包括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编制规程等;(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其他专业规范、补充规范;(三)消耗量定额;(四)工期定额;(五)造价指标。
第8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各参与主体应当将计价标准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9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计价标准数据库,制定有关数据交换规范。软件开发企业开发的工程计价、评标软件应当符合计价标准数据库数据交换规范要求。
第10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专门刊物按月发布与本部门公开网站适时发布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准确发布以下价格信息:(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二)价格指数;(三)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招标控制价平均下浮率;(四)典型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对于价格波动频繁的主要建材价格信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情况每半个月或者每周发布一次。
第11条
价格信息是编制造价成果文件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并作为人工、材料价格调差的参考。价格信息未包括且未经公开招标的材料、设备的价格,应当采用公开透明、充分竞争的询价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12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编制计价标准以及发布价格信息的需要,采集施工消耗量数据、造价成果文件、市场交易价格以及其他工程技术经济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13条
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概算控制预算、竣工结(决)算的原则;(二)决策、设计、建造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原则;(三)决策、设计、建造、使用、维修、拆除等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优原则。
第14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确定与控制负责。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对其受委托的造价确定与控制工作承担相应的执业责任。
第15条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同一家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全过程的造价咨询服务。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有编制人、复核人和批准人的签名,加盖编制人和复核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所在单位公章方可对外提交。
第16条
编制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投资估算: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计价标准、价格信息等编制;(二)设计概算: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投资估算、计价标准、价格信息等编制;(三)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概算、施工现场条件、施工工艺、计价标准、价格信息等编制;(四)工程量清单: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文件、计价标准等编制;(五)招标控制价:根据施工图预算或者设计概算、招标文件、计划工期、工程实际、计价标准、价格信息等编制;(六)投标报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现场条件、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编制;(七)工程变更价款:根据工程变更指令、设计变更以及合同约定的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程序和时限等编制;(八)竣工结算:根据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工程变更资料、索赔报告等编制。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不得违反工程造价强制性标准。
第17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设计阶段工程造价进行重点控制,避免设计浪费。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各个阶段进行经济性分析,在满足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营维修成本等因素,运用限额设计、价值工程等方法进行设计比选,实现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优。
第18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是否达到限额设计指标、节能减排指标以及施工图预算是否超设计概算等进行评审。
第19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20条
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工期定额确定合理工期。确需压缩合理工期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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